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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10 民政課 發佈日期:2010-02-08
[自治條例]清寒獎學金申請辦法

 高雄縣補助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69289屆第8次臨時會通過


中華民國8522913屆第9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821114屆第3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62916屆第3次定期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高雄縣(以下簡稱本會)補助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


獎勵本縣清寒優良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議會議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副議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會第四審查委員會議員兼任。


 本委員會定每年6月中旬及11月中旬開會審查,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每學期補助清寒優良學生名額如下:


 大專50名:低收入戶名額17名,一般名額33名。


 二、高中職校80低收入戶名額27名,一般名額53名。


     三、國民中學150名:低收入戶名額50名,一般名額100


上項各款名額,以上均以成績高低為錄取標準。


第四條 獎學金每學期數額規定如下:大專每名3000元,高級中等學校每名2000元,


國民中學每名1000元,並發給錄取學生每名獎狀乙紙。


第五條 本獎學金每年分上、下兩學期辦理。


獎學金申請時間定於每年3月底及9月底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


        獎學金:


 一、市鄉鎮公所登記之低收入戶,其子女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在75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二、在校學業成績,大專平均85分以上,高級中等學校80分以上,國民中學90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在75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第七條 凡合於前條規定標準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一、已領他項獎學金者。


二、凡學業成績有一科以上不及格者。


第八條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填寄申請書壹份、附繳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本、在學證明書。


        低收入戶者需檢附低收入證明書。


第九條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後由本縣議會發給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縣縣議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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