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高雄縣永安鄉(以下簡稱本鄉)為照顧老人生活、貫徹老人福利政策,增進老人福祉,具體落實關懷老人福利措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適用之敬老禮金及禮品發放之項目如下:
一、春節長壽禮金
二、重陽敬老禮品
三、長青生日禮品
前項中之禮品得以禮金代之,惟其金額不得超越春節長壽禮金之限度。
第三條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並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之鄉民,皆具有領取春節長壽禮金及長青生日禮品之資格,其年滿七十五歲者,並得領取重陽敬老禮品。
第四條 前條所謂之年滿六十五歲,係指算至該發放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六十五歲之鄉民。其年滿七十五歲之計算方法亦同。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中所謂之設籍本鄉六個月以上,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春節長壽禮金之發放以算至發放年度之春節前一日滿六個月者。
二 重陽敬老禮品之發放以算至發放年度之重陽節前一日滿六個月者。
三 長青生日禮品之發放以算至發放年度之受領者生日前一日滿六個月者。
第六條符合本自治條例受領資格之鄉民,永安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應發給每人新台幣壹仟元之春節長壽禮金及長青生日禮品、重陽敬老禮品。前項發放禮品之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陸佰元。
第七條 春節長壽禮金及重陽敬老禮品之發放,應於該節日屆至前開始為之,但有不可歸責於本所之情事時,不在此限。長青生日禮品之發放由本所依每三個月統一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延至六個月。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中所定之各項禮金或禮品,應自發放之日起一個月內受領,逾期未領者,不再發給。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中所定之各項禮金或禮品之受領資格,以戶政機構提供之資料認定之,其有異議,亦同。
第十條 重陽敬老禮品及長青生日禮品應由本所人員送達於應領鄉民或由其家屬帶領。春節長壽禮金亦同,但亦得以撥入本所指定之金融機構中應領人帳戶內之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應領鄉民於本所送達或撥付前死亡或戶籍遷出者,其禮金或禮品不予發給。
第十二條 有關本自治條例之發放領取程序,準用最近年度之高雄縣重陽節敬老禮金實施辦法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如本所自有財源不足時,得暫停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於其他機構或團體受本所委託執行時,亦適用之。
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佈日實行。 |